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
【发文文号】(1987)财税地字第7号
【发文单位】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
【成文日期】1987-05-25
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,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,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、救护性质,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,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。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,经研究作如下规定:
一、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,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,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;
二、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、车辆使用性质的,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。
附件: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.docx